查詢「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」,關於新違建處理之條例要點…

五,新違建應查報拆除。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,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。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,若經消防,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,公共通行者,查除拆除,拆除拆除外,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(僅列十八其餘略): 

十八,設置於法定空地內之守望相助崗亭,其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,高度在二。五公尺以下,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,未佔用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(巷),且未影響公眾通行者,拍照列管。前項守望相助崗亭面積逾四平方公尺而在六。六平方公尺以下者,應依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,先向本府警察局申請核准,並檢具相關圖說向本局報備列管,違反者查報拆除。六平方公尺以下,如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內之路面,人行道,一般巷道,騎樓者,應先向本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後,將文件及相關圖說送本局列管,違反者查報拆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