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(2006年)元旦前領到使用執照都可申請“管理空間”設置…

  台北市約有6萬棟以上的住商大樓為治安或管理需求,在建築外圍或頂樓都設有警衛室或管委會鐵皮屋,長期以來被視為違建,昨天修正辦法通過,只要去年元旦前領到使用執照的建築,都可申請設置,讓「管理空間」不再是違建。

 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昨天通過「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」,各大樓管委會可合法申請設置警衛室,管委會辦公室,會議室及設施器材室等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空間」。

  工務局長陳威仁表示,北市寸土寸金,若社區或大樓要設警衛室或管委會辦公室,都需找頂樓或地下室違法變更使用,基於鼓勵成立住戶管理委員會立場,才修法協助設置合法空間。這辦法適用於新申請的辦公室或警衛亭等管理空間,若是已被視為違建者,則需至建管處補辦申請手續。同時得補繳當初此管理空間的5%造價,做為罰款,平均罰款約在3000元至5000元之間。

  辦法中規定,申請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的1%,可設在室內,屋頂及法定空地上,總和在3坪至15坪之間,不需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。凡是去年1月2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公佈生效前,已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,都可以申請設置,北市較高齡的建築物,約有6萬棟以上所設辦公室將不再是違建。

  建管處處長何幼榕表示,為維護大廈安全,包括騎樓,無遮簷人行道,防火巷,停車空間,開放空間等不准設置這些管理空間。